根据学校有关要求,特制定本工作条例。
第一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是本学院内部设置的对教学、科研等方面的学术问题进行评议、决策的学术机构,受学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。
第二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主要职责:
(一)审议学院学科发展建设、人才队伍建设以及教学、科研工作中的重大问题。
(二)审议、推荐本学院教师向学校或各级政府、学术机构申报的优秀教学成果奖、优秀科研成果奖。
(三)审议本学院学科建设经费项目并对其进行论证、验收。
(四)审议、推荐重点学科、学科带头人和硕士生导师人选,审议科研机设置等。
(五)承担对本学院教师申报晋升高一级别职称的答辩任务。
(六)推动校内外学术交流活动,活跃学术气氛。
(七)审议本学院学科建设、科研等工作条例。
(八)完成学校委托的其它工作。
第三条 新一届学院学术委员会从各教研室学术水平较高者中遴选,党政联席会议审批。
第四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组成:
(一)学院学术委员会由5-9人组成。设主任委员1名;副主任委员1名;秘书长1名(可由副主任兼任)。
(二)学院学术委员会聘任委员应统筹学科分布,经党政联席会议审议确认。
(三)参照学校学术委员会有关工作条例,学院学术委员会一般每三年轮换一次,每次更换委员三分之一以上。任期内如有较大人员变动,可由学院学术委员会主任提出调整充实委员的方案,报党政联席会议审批。
第五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工作规则:
(一)审议有关科研等问题时,可根据需要请有关人员列席。
(二)对重要学术、科研问题的决策,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,如经讨论还未能统一意见,可采取无记名方式表决,并须有超过半数票方可生效。
(三)学术委员在评议本人申报项目和评定奖项时应该回避。
(四)学院学术委员会(学科建设领导小组)一般不定期地根据需要召开会议。
第六条 本章程自颁布之日起执行。
第七条 本章程由十大赌·博网址大全
负责解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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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7年1月12日